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治疗起始时间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届满之后,本公司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您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续保不适用前述等待期的约定。
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恶性肿瘤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特种药品(以下简称“药品”)费用,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第2.3.3条“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并以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一年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不超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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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 无论治疗起始时间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届满之后,保险公司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您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续保不适用前述等待期的约定。 |
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恶性肿瘤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特种药品(以下简称“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根据本条款第2.3.3条“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并以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一年为限。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不超过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恶性肿瘤药品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11.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恶性肿瘤(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职业病;
12.在非保险期间内及等待期内确诊为恶性肿瘤;
13.未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或本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14.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已遭受的伤害,或已有的生理缺陷或残疾,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15.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
16.经审核,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而产生的费用。
17.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有效。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19.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20.醉酒、酗酒、酒精中毒所致;
21.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22.未按照本条款第4.4条“恶性肿瘤特种药品院外购买或领取流程”进行购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23.用药时长符合援助项目赠药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援助项目赠药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24.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者药物,实验性药物、国家特批紧急进口药物;
25.在国外或中国境外,以及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治疗。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安先生,40周岁,2020年2月投保了天安人寿惠医保(药无忧)医疗保险,首年保险费为28.8元。
2020年5月安先生在当地三甲医院经专科医生确认初次患肺癌,并入院接受治疗,2020年8月经医生诊断建议用药【安圣莎】并开具处方(处方开具时安圣莎属于社保目录外药品),用药剂量为1个月,须在院外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药品。
安先生在接到医生开具的处方后立即按照合同规定提交了购药申请。保险公司通知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及时进行用药申请审核,审核通过。
安先生接收到购药凭证,同意送药上门服务(由指定第三方服务商提供服务),并预约送药上门时间地点。